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健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健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健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張盛喜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許信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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