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34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解約
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7,6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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