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1050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自查封聲請人之財產後迄今,並未向聲請人提起任何訴訟,顯屬權利濫用,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假扣押事件之命假扣押之法院係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有該院94年度裁全字第1050號裁定影本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自應向前開法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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