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29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94年2月15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自裁字第裁40─A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異議人甲○○係於民國94年3月18日收受裁決書,有中華民國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1份在卷可稽,惟本件異議人竟遲至94年4月11日始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遞狀聲明異議,有聲明異議狀內所蓋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收文章存卷可按,故其聲明異議已逾20日期間,其異議不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交通法庭法官趙文卿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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