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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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勞訴字第二號
原告丁○○原告乙○○原告己○○原告庚○○原告戊○○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被告裕統金屬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壬○○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被告昇益起重工程行即 洪金鐘 被告辛○○訴訟代理人洪金鐘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B法官曾淑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