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小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52號

原告 高子絜

被告 蔡榮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中小字第4598號),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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