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2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千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潘重芳 (PHAN,TRONGPHUONG)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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