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217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盈瑞
被告 黃壽銘 即香積坊素食小吃
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4行關於「 陳奉琪 即伊琍工作室」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壽銘即香積坊素食小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