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217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盈瑞

被告 黃壽銘 即香積坊素食小吃

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4行關於「 陳奉琪 即伊琍工作室」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壽銘即香積坊素食小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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