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740號原告 孫建隆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複代理人 石鋒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金菊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零貳元,准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北市○○區○○段2小段458地號土地上,面積為3平方公尺之雨棚及突出物拆除,返還上開土地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2,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4,000元×3平方公尺=3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原告已繳納15,652元, 爰依 首揭說明,依職權裁定返還原告溢繳之11,902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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