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項│第2項│第2項│├────┼───────────┼───────────┼───────────┼───────────┤│宣告刑│處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伍月│├────┼───────────┼───────────┼───────────┼───────────┤│犯罪日期│99年7月2日│99年6月7日│99年6月7日│99年7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21106號│99年度偵字第20563號│99年度毒偵字第4913號│99年度毒偵字第5485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7016號│99年度簡字第7017號│99年度易字第2140號│99年度簡字第6842號││實├──┼───────────┼───────────┼───────────┼───────────┤│審│判決│99年8月17日│99年8月19日│99年9月17日│99年8月30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99年9月27日│99年10月4日│99年10月8日│99年10月15日│││日期│││││├─┴──┼───────────┴───────────┴───────────┴───────────┤│備註│㈠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之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290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㈡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之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987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㈢編號五至七所示之罪之刑,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856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月。│└────┴───────────────────────────────────────────────┘┌────────────────────────────────────────────────────┐│附表:│├────┬───────────┬───────────┬───────────┬───────────┤│編號│五│六│七││├────┼───────────┼───────────┼───────────┼───────────┤│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項││├────┼───────────┼───────────┼───────────┼───────────┤│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肆月││├────┼───────────┼───────────┼───────────┼───────────┤│犯罪日期│99年8月10日│99年8月初某日至同月27│99年8月27日│││││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6887、││││││731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2856號│同左│同左│││實├──┼───────────┼───────────┼───────────┼───────────┤│審│判決│99年10月29日│同左│同左││││日期│││││├─┼──┼───────────┼───────────┼───────────┼───────────┤│確│法院│同上│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上│同左│同左│││決├──┼───────────┼───────────┼───────────┼───────────┤││確定│99年11月22日│同左│同左││││日期│││││├─┴──┼───────────┴───────────┴───────────┴───────────┤│備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福建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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