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三四號原告丙○○
戊○丁○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補字第九四號民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送達,而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一份、送達證書一紙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紙附卷為憑,故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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