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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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麗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麗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麗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2月又15日、2年1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年5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廖麗玲前於91年間因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12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嗣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181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於9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埔刑簡字第31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1案);再於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3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下稱第2案);上揭第1至2案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34號裁定分別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就第
2案減得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327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上訴後,為同法院以96年度中簡上字第110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下稱第3案);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4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4月確定(下稱第4案)、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02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第5案);猶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69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減為3月又15日確定(下稱第6案)。嗣上揭第2至6案,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4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94年1月18日入監接續執行上揭全部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5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63256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401632561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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