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岩股)受刑人陳佳宸具保人鄧雅婷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 許佳宸 」,均更正為「陳佳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則刑事裁定有誤寫者,亦得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許佳宸」,顯有誤寫,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檢察官聲請書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陳佳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