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2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忠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忠平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忠平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依刑法第53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再者,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裁判意旨參照),是以本件附表編號1部分宣告刑縱已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裁判意旨,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應屬適法,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余忠平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為106年8月24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上開2罪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原交簡字第33號、本院106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本院審核檢察官所附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有期徒刑9月。│││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06月01日│105年10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766號│第2406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原交簡字第33│106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07月31日│106年08月03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原交簡字第33│106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判決││號│││├────┼──────────┼──────────┤││判決│106年08月24日│106年09月04日│││確定日期│││├───┴────┼──────────┼──────────┤││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5939號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