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再字第49號再審原告金門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璐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隆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4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萬2367元,應徵裁判費9萬7876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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