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李漢斌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8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繳納再審裁判費,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8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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