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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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原告 呂錦添 被告 高登瑋 被告 何文傑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珍珍 (起訴書誤載為 何珍珍 ,應予更正)被告 陳政豐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鈺枝 被告 孫世泓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秀美 被告 蔡翰文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政倫 被告 陳立程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敏惠 被告 吳星逵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秀蘭
吳良耀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原上訴字第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張靜琪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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