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717號上訴人即被告易定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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