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司簡調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司簡調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司簡調字第409號聲請人 黃綉穎黃春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采潔 間聲請調解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6月1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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