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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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243號原告 謝孝薇 被告 黃妤川 受告知訴訟人美商雅詩蘭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