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佳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江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原名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79,642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6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