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65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學誼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36,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