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0號
104年度訴字第16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宏
許志豪共同選任辯護人黃翎芳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黃瀞儀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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