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告丙○○被告甲○○
告乙○○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孟琳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告丙○○被告甲○○
告乙○○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