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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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53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該第二審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