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79號原告高雄縣農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被告乙○○
甲○○○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14日下午3時15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