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簡字第304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榮宗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9年2月1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109年3月16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