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847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子竣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