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3號原告 張素姻 被告 蔡永祿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原告其餘請求部分(即刑事案件偽造文書部分),業經本院以上開刑事判決就被告蔡永祿諭知無罪,是原告就該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簡祥紋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