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 廖文穗 訴訟代理人 劉彥伯 律師被告 廖俊茂
廖俊昭 廖珈玲 廖記德 廖蕙芬 劉廖蕙芳 廖李 朱段 廖崑裕 廖佑明 廖嬋娟 廖嬋媺 廖嬋玲 廖錦潭 廖鋆蓄 廖 陳美惠 廖敏成 廖凰妏 廖珠利 廖子淵 廖文欽 李宜芳 李姵儀 李姿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段
258、258-1、275、275-1、296、296-1、306、306-1地號、權利範圍各1/2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總價新台幣(下同)1,516,414元同一條件有優先購買權存在,被告就系爭土地應與原告以總價1,516,414元之同一條件補訂定書面買賣契約,並於原告給付上開價金之同時,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16,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