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原上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原上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上易字第6號上訴人 楊家瑋
楊家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秉燁 律師視同上訴人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 訴訟代理人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吳文忠 複代理人 張秀琴 被上訴人 安貴菊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受告知人 陳瑞賢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安貴菊並應就本件當事人部分,或追加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被告;或將原住民族委員會變更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判決意旨參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原住民族法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吳國聖法官許旭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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