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34號原告 陳連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座義 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佔用系爭二筆土地○○○鄉○○段65、66地號)之面積各為何(實際佔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並以各自佔用面積乘以起訴時該筆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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