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345號聲請人 朱昭勳 律師即被繼承人 徐建勳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徐建勳之親屬會議有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或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之證明文件。
二、釋明本件變賣遺產有何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
三、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徐建勳之遺產,應先報告其管理被繼承人徐建勳遺產狀況或計算,以供本院審酌。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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