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裁定 96年度虎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國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01
月26日西警偵字第096000009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虎尾簡易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96年01月23日下午03時30分許。
㈡、地點:雲林縣○○鎮○○里○鄰○○路○○號2樓房間內。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每次新臺幣300元
。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 陳有信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員警於上揭時地當場查獲,亦有臨
檢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