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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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90號上訴人即原告 范心影
4樓被上訴人 范佩中 即被告2弄8號5樓
7號6樓 毛雯琪
9之1號FANSCO.,LTD.即開曼群島商范氏股份有限公司
P.O.Box2804,GeorgeTown,GrandCayman,CaymanIslands法定代理人范怡文
樓之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肆萬肆仟柒佰貳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