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婕如 (原名 余蕙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書狀應載明法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參照)。查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為重整,請陳明該公司重整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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