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 施幸通 被告 羅瑞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租賃房屋及給付租金,為因租賃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查,本件兩造所定租賃契約,期間自99年8月起至100年八月止,每月租金6,000元,其權利存續期間租金總額合計為72,0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2,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二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