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七○六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乙○○○○等間選舉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且前訴訟程序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且未依前訴訟所行之程序,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一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而聲請人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乃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為非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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