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56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肆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零貳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