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78號原告 卓錫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CKT86新聞論壇網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於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CKT8
6新聞論壇網站」,尚無從得悉本件被告係指何人,其起訴對象顯屬不明。且「CKT86新聞論壇網站」依原告所提出之網址及網頁,究否可認係屬臺灣或其他國家地區網站,猶有可疑。基此,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載之內容,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件:
應補正被告CKT86新聞論壇網站之組織型態及最新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且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有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