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 傅信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二、「民國12年12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12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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