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94號聲請人 蘇昭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存 在、呂存. 呂麗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呂新發 之繼承人有無向所屬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所發給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 呂清耀 之繼承人有無向所屬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所發給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被繼承人呂清耀之繼承系統表。
四、提出已對債務人 呂存德 、 呂清河 、 呂雪 、 呂月娥 、呂麗華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呂存德、呂清河、呂雪、呂月娥、呂麗華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
五、相對人 呂存在 、呂存德、呂清河、呂雪、呂月娥、呂麗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