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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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46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天富 律師
王淑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月29日執行羈押,而於99年3月23日,因另案借執行,而中止羈押,至99年4月19日執行期滿,於99年4月20日經本院訊問後繼續執行羈押,至99年5月2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甲○○因犯結夥三人攜帶兇器強盜罪,經本院駁回上訴,原審判處有期徒刑9年在案,其犯罪嫌疑重大,而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再者,被告已受重刑之諭知,依合理判斷,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99年5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宋明蒼
法官游紅桃法官趙功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