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38號聲請人 陳慧貞 代理人 謝淑芬 律師關係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張錦麗 關係人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仁友愛心家園法定代理人 謝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慧貞(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慧貞之監護人。
指定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仁友愛心家園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一)聲請人因智能障礙合併自閉症,不能為意思表示,故為本件之聲請。
(二)點呼聲請人無反應。
(三)戶籍謄本。
(四)本院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人之筆錄。
(五)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六)訪視報告書: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函及所附訪視報告。
(七)精神鑑定證明書: 陳炯旭 診所函及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
三、綜上,認聲請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並認選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仁友愛心家園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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