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1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慶村 債務人 許福生宏星 攝影禮服
林秀花 許馥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壹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3年度司促字第12135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百分比)│(均至清償日止)│├──┼───────┼──────────┼────────┼────────────┤│001│702,548元│自民國103年4月30日起│3.375│自民國103年5月31日起│├──┼───────┼──────────┼────────┼────────────┤│002│2,678,574元│自民國103年4月30日起│3.375│自民國103年5月3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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