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補字第2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8,500元,應繳第1審裁
判費新台幣1,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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