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9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面額新台幣(下同)
50萬元之本票1紙,並聲請本院91年度票字第2812號民事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惟被告迄今仍未提出該本票之正本或影本
,致無法確認本票真偽等情,求為判決確認被告就該本票面
額50萬元之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上開本票係訴外人 趙基林 所簽發,惟已於聲請本
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之95年11月間遭竊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上開本院91年度票字第2812號民事裁定所載之本票,其
發票人為訴外人趙基林(現已死亡),發票日期90年7月28日
,到期日91年6月12日,票號00000000號,有被告所提裁定
影本可稽。原告既不是趙基林之繼承人,即非該本票之債務
人,甚為顯然,就該本票債權之是否存在,自無實施訴訟之
權能。其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該本票之債權不存在,為當事
人不適格,應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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