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補字第2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8,238元,應繳第1審裁
判費新台幣2,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