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七八號,偵查案號: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十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合計淨重陸點玖玖公克、包裝重壹點肆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在苗栗縣○○鎮○○街四十之三號前,查獲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涉嫌非法施用毒品部分,因強制戒治期滿,業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十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六點九九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三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數量總重八點一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煙毒保管字第一三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八四號偵查卷第四十七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海洛因成分,惟合計淨重六點九九公克(包裝重一點四九公克),有該局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出具之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於上揭偵查卷第五十五頁足憑。是上開扣案毒品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