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一號
原告恒利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湧億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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